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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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08:00: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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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轻微伤残,每人赔偿3000元

二级:轻度伤残,每人赔偿10000元

三级:中度伤残,每人赔偿20000元

四级:重度伤残,每人赔偿30000元

五级:特重度伤残,每人赔偿50000元

六级:生活不能自理,每人赔偿60000元

七级:生活不能自理,毁容,每人赔偿70000元

八级:生活不能自理,双下肢截肢,每人赔偿80000元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双上肢截肢,每人赔偿90000元

十级:生活不能自理,双上肢截肢,双下肢截肢或其他情况,每人赔偿10万元以上

请一定严格遵守此项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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