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公安机关暂扣事故车辆或嫌疑车辆的车辆牌证和当事人有关证件需符合相关法规,通常包括: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暂扣涉嫌交通事故的车辆,并在必要时暂扣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 2. 当事人应配合公安机关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便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
- 3. 公安机关暂扣车辆和证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必要时间,如在调查期间需要延长暂扣时间,需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和机构做出书面通知。
- 4. 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委托律师、提出申诉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