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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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15:15:11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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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犯有多项罪名而分别适用刑罚,并将这些刑罚合并计算后一并执行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独立的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或逻辑关系,例如同一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同罪名、连续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决定是否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并在量刑过程中综合考虑各个罪名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确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检查)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检查)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诉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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