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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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22:45:11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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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这意味着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有一次机会进行补充侦查,不能超过这个次数。此规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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