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管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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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03:52: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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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通常根据犯罪地点或者被告人住所确定。级别管辖则指确定案件由基层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审理,一般依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决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法院有相应的管辖权,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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