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刑讯逼供罪的时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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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07:37: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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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刑讯逼供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罪中的一种,其时效障碍依据于犯罪事实的成立时间以及法定时效期限。一般情况下,犯罪事实成立后,侦查机关有立案查处的义务,而法定时效期限通常为15年。但如案件涉及严重情节,时效期限可延长至20年。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刑讯逼供案件,时效期限从被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限。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密切关注时效问题,以确保案件在时效期限内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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