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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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1:13:56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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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指的是跨境非法运输、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淫秽物品通常指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危害社会稳定的物品,如色情书刊、色情电影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罪行,法院通常考虑物品的内容、数量、运输手段等因素,严肃追究犯罪责任。被定罪者可能面临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十三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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