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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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3:07: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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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适用于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这些人员包括:

1. 审判员或法官:如果审判员或法官与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可能导致偏袒或不公正的情况。

2. 律师:律师如果与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有利益关系、代理关系或其他冲突,也应当回避参与案件的审理。

3. 证人:如果证人与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证言的客观性。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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