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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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6:27:50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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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通常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多次进行补充侦查,但应当及时、合理地完成。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合法合规地进行补充侦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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