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享有死刑复核权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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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8:37:5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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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享有死刑复核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死刑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等人员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可以依法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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