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搜查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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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06:30:2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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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对搜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搜查必须由具有搜查权的机关执行,例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且必须有合法的搜查令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其次,搜查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出示搜查证、告知被搜查人的权利等;同时,在搜查过程中,必须保障被搜查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滥用搜查权力;最后,搜查结束后,必须制作搜查笔录,并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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