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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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21:25:1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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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我方代理的当事人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全部借款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作为借款人,虽承认借款事实,但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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