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以下责任:
- 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有义务全额偿还借款。
- 保证人需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担保物,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 保证人需保证所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保证人若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借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 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违约时,借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无需事先追索借款人。
- 保证人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借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保证人需配合借款人或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解决借款纠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