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欠条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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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8:13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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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欠条保证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责任:欠条保证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承担债务人未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债务。

2.保证责任:欠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欠条保证人履行债务。

3.代位权:欠条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获得与债权人相同的权益。

4.保证范围:欠条保证人的责任通常限于欠条上所规定的债务金额及利息,除非另有约定。

5.通知义务: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必须及时通知欠条保证人,否则欠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减少或免除保证责任。

6.抗辩权:欠条保证人享有与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可以依法对债权人主张除外抗辩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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