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法所有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所有权,质权人只能在动产所有人的同意下设立动产质权。
2.书面协议: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
3.登记手续:某些动产质权需要进行登记手续,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
4.清晰描述:协议中应清晰描述质权的标的物、范围、期限和条件等相关内容,以免发生纠纷。
5.法律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设立的质权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1、《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