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借条作为证据的债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首先,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借条作为书面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其次,出借人可以通过提供借条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例如,出借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最后,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将综合考虑借条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借款事实的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