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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与未登记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分析

发布于2024-11-10 02:05:43 浏览30次

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

监狱领结婚证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法典中未登记结婚是否成立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结婚登记。婚姻关系自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确立,未经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结果,不得有任何一方被强迫的情形发生,同时也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婚姻关系的正当形成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要求有意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完成结婚登记,才能有效地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过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有意建立婚姻关系,也不会在法律上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的确立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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