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结婚的亲属有哪些
1. 直系血亲。2、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具体包括同源于父母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
5.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6.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首先,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是结婚的基本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可分割,意味着结婚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愿,不能是一方的单方面意愿,也不能是受到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结果。
其次,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如果双方或一方年龄低于法定婚龄,则不得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法定婚龄才允许结婚。这一规定是为保护青少年及其它相关群体的权益而设立的。
最后,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中,一名男子只能与一名女子结为夫妻,同时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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