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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析

发布于2024-12-16 23:13:20 浏览21次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首先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婚姻是被明文禁止的。也就是说,父亲不能与女儿结为夫妻,母亲也不能与儿子组成夫妻关系。爷爷(姥爷)与孙女(外孙女),奶奶(姥姥)与孙子(外孙子)之间的结合同样被法律明确禁止。

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这包括了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无论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都不得结婚。此外,不同辈次的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姨妈与侄女、甥女之间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例如,叔叔(伯伯)不能与兄弟的女儿结为夫妻;姑姑不能与兄弟的儿子成婚;舅舅不能与姊妹的女儿结合;姨妈也不能与姊妹的儿子组成夫妻。

此外,民法典还确认了一些拟制血亲关系,这指的是虽然不是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但由法律认定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这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禁止结婚。

总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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