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
监狱领结婚证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法典结婚必备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形式的强迫行为均为禁止,不得有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而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欲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完成结婚登记即视为确立了婚姻关系,如未办理登记,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婚姻将被视为无效:(一)重婚;(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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