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情形是什么
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一方有重婚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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