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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及无证明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发布于2025-02-25 07:18:40 浏览0次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要求结婚的没有证明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个人信息证明,包括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这是为了让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以决定是否能办理登记。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一定会拒绝受理申请。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需要弄清楚当事人无法获得证明的原因。如果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但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因其他原因拒绝出具证明,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说明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进行协调工作。如果协调后仍然无法获取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件栏中记录调查和处理情况,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外,登记也是法定的程序,能够保障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的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婚姻和家庭纠纷的发生。

同时,这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婚姻登记机关为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而在农村则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会认真审核申请,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准予登记,发放结婚证;否则将不予登记。

如果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决定不满,享有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的权利。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及无证明情况下的应对措施】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向琼法网的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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