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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与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分析

发布于2025-04-23 00:23:45 浏览1次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有哪几点

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达到一定的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第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等,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人是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只有当男女双方满足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提交的资料和其他手续对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确认婚姻的合法有效性,并发放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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