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患性病能不能结婚
患有性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是一个社会和法律伦理面临的重要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育遗传比例在20%到30%之间,但通过药物治疗可以将遗传风险控制在4%以下。因此,禁止艾滋病感染者结婚被视为对其的歧视,也与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此外,这种禁令并不利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源,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难度。
在现实中,多数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并不包括艾滋病的检测项目,因此很难确定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相比之下,除了古巴外,绝大多数国家并未设立禁止艾滋病感染者结婚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艾滋病的传染性很高,且致死率严重影响了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因此,认为不宜让艾滋病感染者结婚。
专家和教授们倾向于认为,法律要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那些患有某些传染病或遗传病的人群,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不能对他们是否可以结婚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非要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规定一些明确的情况。例如,那些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因为他们无法行使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很可能会遗传给子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
总之,对于禁止结婚的情形需要原则性的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当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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