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结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多项权利和义务。首先,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这是基本的婚姻义务之一。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夫妻都有互相支持、照顾和帮助的责任。
其次,父母对待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包括保护、培养和教育子女成人。而子女则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父母年老或需要帮助时,子女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此外,父母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确保他们的成长和安全。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父母也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意味着一方可以合法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最后,夫妻还有义务赡养双方的父母,以及抚养双方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此外,他们还需要履行抚养继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责任,保证这些孩子在家庭中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成长。
总之,结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平衡和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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