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哪些近亲禁止结婚
我国的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真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这些亲属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叔伯与侄女、姑妈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姨妈与外甥之间的关系。这些亲属关系同样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不允许他们通过婚姻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彼此的亲缘关系。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禁止结婚的疾病与近亲关系:你需要知道的健康与法律常识】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向琼法网的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