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结婚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没有血缘关系的姐弟是否可以结婚
没有血缘关系的姐弟可以结婚,同时应当满足结婚年龄条件,且结婚的双方不得有配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不得有配偶,并且不得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姐弟关系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如果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或女方未满二十周岁,则不能合法结婚。此外,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将被视为无效:(1)重婚;(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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