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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婚姻登记程序与血亲结婚的法律限制探讨

发布于2025-07-17 13:56:29 浏览2次

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

监狱领结婚证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对直系血亲之间结婚的限制,也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无论他们之间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已解除。从伦理和法律精神来看,这些情况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另外,由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所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而不是真正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也就没有正当的禁止结婚理由,这些情况应被解释为不在禁婚亲属之列,可以结婚。

在伦理层面上,尽管并未明确禁止,但由于拟制血亲关系的特殊性质,人们普遍认同其不应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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