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军人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与一般婚姻关系相同的财产分割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奖励金、房产、存款、股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军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协商不成的,依法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军人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通常会依据各方的财产来源、贡献程度、家庭需要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因此,军人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协商或裁决,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