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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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19:42:37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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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居住场所实施言语、行为等方式引发争执,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引发争执而不直接导致他人身体损害。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被告人故意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以及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前者主要是扰乱社会秩序,后者则是针对他人身体的直接伤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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