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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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1:49:31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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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因为行政机关的调查标准和程序与刑事案件不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证据可能会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例如,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可能引起刑事调查的启动或提供线索。然而,在刑事审判中,行政证据通常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以确定其可信度和适用性。因此,虽然行政证据可能会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但其作用通常是间接的,并且受到法庭审查的严格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十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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