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指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司法解释中对滥用职权罪的解释,主要侧重于明确何为“滥用职权”,以及在不同情形下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分析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辩护或诉讼,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