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连带责任可以限定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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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9:27:5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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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原则上没有专门规定限定期限的条款。连带责任一般指多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可以被债权人追偿全额。但是,在具体的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对连带责任的期限限制,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方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该期限后责任转移等。但这种约定通常要经过法律的允许和双方的协商,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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