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是债权让与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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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22:55:1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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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产生是因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代位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将其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来获取保险金,以弥补其原始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损失。这种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损失时,希望通过保险公司来实现债权的赔偿和补偿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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