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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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1:32:34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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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代位权、追偿权和抗辩权,其中代位权指的是当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实际支付的金额;追偿权是保证人在保证责任履行后,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主债务人追偿其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的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以相同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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