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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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6:32: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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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涉及到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二是受让人通过购买、受赠或者其他形式依法获得动产;三是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不存在不当竞争。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受让人可以作为善意受让人主张动产质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法律注重的是受让人的善意而非出让人的善意。也就是说,即便出让人不是善意的,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满足了前述条件,其取得的动产质权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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