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律师
海口律师网资质认证
2024-11-10 21:01:54 回答了该问题

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原则适用于对动产质权设立时,对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的情形下取得质权的情况。其次,如果取得人在动产质权设立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质权的存在,但出于无错信赖他人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以善意取得该质权的,仍然可以对抗被担保人主张质权的权利。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规定强调对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第三人的保护,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取得人的善意和诚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佳答案
相关问题 精选回答 推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