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都由哪些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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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23:30:48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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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通常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首先是债权人本身,他们是会议的核心参与者,拥有权利就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表决和决策。其次是债务人或其代表,因为会议可能涉及到债务人的权益和债务重组安排。另外,会议通常需要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以提供法律意见、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此外,可能还包括财务顾问或专家,协助评估债务重组计划的可行性和影响。最后,还有可能会有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法院的代表,特别是在涉及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他们负责监督程序的进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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