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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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2:32:59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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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主要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指定的受托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代表。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商议和表决,可以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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