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都由什么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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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22:43:39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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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通常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首先是债权人本身,即那些对债务人有未清偿债务的个人或实体;其次是债权人代理人,这些人通常是受委托代表债权人出席会议和行使其权利的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还有可能出席的是债务人的代表或律师,他们在会议中可能作为被讨论事项的主体进行辩护或解释;最后,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等第三方可能也会出席会议,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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