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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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0:47:25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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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让受让人代为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因故无法行使债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时。受让人在代位权下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但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权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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