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是可以约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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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15:20:5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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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连带保证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作为连带保证人时,其与主债务人享有相同的债务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负有清偿责任。在合同中清晰规定连带保证责任可以有效确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务的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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