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异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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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16:27:35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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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此期间,未经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得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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