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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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8:30:2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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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与顺序进行清偿的债权,其清偿顺序受到法律规定的优先级限制。而普通债权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般债务关系,清偿顺序一般按照协商或法院判决执行。破产债权的清偿通常以破产财产为依托,按照法定的优先级顺序进行清偿,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清偿。因此,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通过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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