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最晚在什么时间补充申报债权

律师解答
律师
海口律师网资质认证
2024-06-07 21:22:55 回答了该问题

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若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补充申报。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破产程序的开庭审理终结之日。因此,债权人最晚在破产程序的开庭审理终结之日前补充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最佳答案
相关问题 精选回答 推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