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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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6:23:01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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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本质是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索赔权利。破产债权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种。优先债权包括破产费用、工资、税款等具有优先支付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指的是除优先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优先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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