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
监狱领结婚证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首先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例如父亲不能与女儿结婚,母亲不能与儿子结婚。同样,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也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即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结婚,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婚。
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这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无论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都不得结婚。此外,不同辈次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也属于禁止结婚的关系,例如叔叔(伯伯)不能与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与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与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与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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