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哪些疾病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一项已经被取消。这意味着,法律不再以疾病为由禁止婚姻关系的建立。按照现行法律,即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也并不会因此而直接限制其结婚权利。
然而,《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保证了婚姻关系中的信息透明和双方权利的平等。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涉及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法律健康和社会的道德秩序,而并未涉及疾病方面的限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现行法律已经不再设立任何禁止因疾病结婚的规定,而是更多地强调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双方权利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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