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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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22:13:26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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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权力或职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或财产。在司法解释中,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贪污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实际获取的财物,还包括对权力、职务的滥用以及对可能获取的利益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往往需要考察被告人是否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之便,实施了非法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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