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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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4:13:33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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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存在几种特殊形式。首先,行为人在职务上滥用权力,违法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故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此外,行为人以其他手段,滥用职权,违法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不涉及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情形也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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